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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关于印发﹤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实施办法(试行)﹥的通知》(宁科〔2018〕287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及年度工作安排,现启动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助工作,请相关企业对照《实施办法》,按照本通知要求,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指定地点。
1、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地点
受理时间:2018年11月5日——11月13日17:30。
受理地点:市政务服务中心A1区科委窗口A119、A118(江东中路265号,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,报送材料人员请携带市民卡),节假日除外。
2、补助范围
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(1)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;
(2)会计核算健全、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;
(3)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中填报,并取得登记入库编号;
(4)未享受2017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;
(5)未享受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3、材料要求
(1)申报材料包括:《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助申报表》(详见附件);2017年度企业购买科技服务、科技成果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相关科技创新支出的发票;技术服务合同、技术交易合同;创新成果证明材料;企业用于研发的资金支出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经费支出情况;其它证明材料(如企业承担纵横向课题证明材料、企业自主研发内部立项文件及其他证明研发投入的材料等)。
不支持企业非科技创新活动,如法定认定、执法检查、商业验货、医疗服务、强制检测、大批量验货等。
(2)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,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,装订成册,签章齐备后交送至指定地点。
(3)科技主管部门需在《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助申报表》“企业所属区(园区)科技部门意见”栏目盖章确认
4、其他事项
(1)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每年度受理且补助一次。补助经费市区按1:1的比例分担。涉及江北新区补助经费,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。
(2)申报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,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补助等行为的,纳入征信“黑名单”,并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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